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执法机关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