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文化、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严禁出版、传播反动、淫秽和其它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音像等制品,净化文化环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