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