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和保教、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会同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监护人进行监督、定期考察和教育改造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