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劳改劳教部门要按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提高改造质量,巩固改造成果,防止重新犯罪。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劳动就业、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