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条有效严格执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必须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领取暂住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