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通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