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商业网点集中的街道、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地域,由公安部门负责、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防疫、城管等部门参加,组成联防组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