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道路交通、车辆和行人的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