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派出所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区,采取有效看护办法,预防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