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