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