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