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使用污水输送管道紧急排放口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