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预先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还应当符合受纳水体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