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