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划定。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