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