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设施。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