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废止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