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二十三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少于三十五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