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