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