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年度技术检测报告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