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消防设计未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