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