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公安派出所依据国家、省、市公安机关确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每半年一次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