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