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重复检查、违法索取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的,以及对举报投诉的问题不予处理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