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或者从事与产品质量认证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