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按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或者不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