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中使用本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能够向查处机关提供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产品;拒不提供生产者、供货者的,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