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