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质量有关的认证活动,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认可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质量认证及其相关的活动。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虚假认证、买证、卖证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