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对企业质量信誉、产品质量等级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