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质量有关的认证活动,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认可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质量认证及其相关的活动。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虚假认证、买证、卖证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