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行使职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不得在道路上设卡检查。

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