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其他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