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查封、扣押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理:(一)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必须及时处理的;(二)易腐烂、变质的;(三)已经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