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