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