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客运服务车辆装置的计价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周期检定,并取得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营运。计价器丢失、损坏、失准的车辆不准营运。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