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客运服务车辆装置的计价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周期检定,并取得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营运。计价器丢失、损坏、失准的车辆不准营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