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服务规范、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营运价格,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客运车费中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服务培训;
(四)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并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投诉;
(五)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六)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七)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的年度审验;
(八)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