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住户籍;(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四)经培训取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职业资格或准驾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