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四)经培训取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职业资格或准驾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