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