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