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对生育保险费征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生育保险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社会保险、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就有关生育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