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及参保人有权查询生育保险缴费信息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缴纳生育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