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