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